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 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日期:2015-01-13] 来源: 纪检监察室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坚定不移把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两个责任”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环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新精神、最新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广西得到不折不扣落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实施“双核驱动”“三区统筹”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必然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全区各级党委和纪委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和政法等部门要按照党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各级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重点抓好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执纪、问责、监督,切实履行好职责。

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按照党章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经常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党性、遵守组织制度、加强组织管理、执行组织纪律。

4.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抓好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坚决纠正和查处“四风”问题,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5.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6.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发挥人民监督作用,加强执纪执法监督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7.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纪检组)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8.规范权力运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9.改进巡视工作。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列入巡视监督内容,改革巡视方式,扩大巡视范围,强化问题导向,在“四个着力”上下功夫,形成有力震慑。支持和配合上级巡视工作。强化巡视成果的运用,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负责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抓早抓小,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3.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三)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1.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主动研判形势、主动承接任务、主动加强监督、主动汇报情况。按照党委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2.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3.严格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廉洁从政良好形象。

三、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协助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聚焦中心任务,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同级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自治区党委、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三)深化作风督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常、抓细、抓长,驰而不息正风肃纪,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五)强化教育监督。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六)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从工作要求入手,注重实践探索,逐步形成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七)严格实行问责。强化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发〔2012〕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健全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具体保障制度和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实际,着眼防范廉政风险,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市、县级党委和纪委都要分别与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传递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有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各级纪委每年1月1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三)实行述责述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等内容,结合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撰写述责述廉报告。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报上一级党委,并报上一级纪委、组织部备案。

(四)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结合工作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把廉政谈话

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责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

(五)实行约谈制度。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单位,由上级党委和纪委负责同志及时约谈领导干部,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发生严重腐败案件或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约谈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要求其切实负起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整改。

(六)加强专项巡视。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巡视,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监督实效。

(七)严格考核评价。坚持把“两个责任”的落实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由各级党委常委和同级党员领导干部带队,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八)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实行问责。研究制定落实“一案双查”的具体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以及对腐败案件和违纪行为隐瞒、压案、不查处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确保工作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两个责任”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改革创新。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积极推进党委部门纪检机构设置工作,实现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加强对“两个责任”落实工作的指导力度,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机制,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协作机制,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和明显成效,以强大的宣传声势凝聚共识,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面向社会开展履行“两个责任”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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