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十个热点问题(十)
文章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为什么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腐败”仍时有发生?
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后,新旧经济体制转换中的缝隙和漏洞,为腐败现象的滋生留下了空间。过去不曾发生的,将来不易发生的,在这个阶段都会集中出现。这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有现象。金融业的腐败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金融腐败”为什么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暴露出监管制度建设的滞后和不足。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加快金融业的发展步伐,适当“踩油门”,以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确有必要。而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则是一个渐进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完善。因此,在金融业快速发展,各项新业务不断涌现的情况下,监管滞后甚至暂时“空白”都难免出现。加之极少数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招牌,想方设法钻制度空子,通过借助金融衍生产品谋取私利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等问题也应运而生。就像《论雷曼兄弟的倒塌》作者所述,“历史证明,凡是在利益追求下贪婪本性膨胀的时候,人类基于理性而制定的各种制度就会以创新的名义而被摧毁”。
其二,缺乏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整体效力。由于金融业行政审批等权力设置相对较多,业务经营、发放资金等权力影响巨大,能给请托人直接带来丰厚的利益,因此,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握有上述权力的高管人员往往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从外部看,中央金融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在地区的中央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缺乏监督权,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从内部看,由于受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等因素制约,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力量相对薄弱且逐级递减,难以对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再加之金融机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力量普遍不足,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整体效力。
其三,违规违纪违法成本偏低、降低了惩治的威慑力。目前,在一些地方对金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着重“行政”轻“司法”、重“人身”轻“经济”的现象。甚至有的地方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不深究,不严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客观上造成了对金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者的惩治乏力。
其四,国内外大环境影响为金融腐败现象滋生提供了土壤。国际上,敌对势力不择手段套取经济信息,加大对我国金融业的渗透和影响,国外一些不法投机分子为了获取资金和商机,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我国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国内,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渐突出,使其成为各种矛盾的交汇点和风险聚集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供求矛盾突出,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必然不择手段地进行“公关”。这都是“金融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的诱因和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