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

[日期:2015-06-10] 来源: 纪检监察室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次数: 

(桂纪发〔2014〕1号)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组,各高等学校纪委,自治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自治区各纪工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二、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三、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不准超标准安排,不准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准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准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准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准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准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严格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五、严格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县级以上公务接待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内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要求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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